一、诉讼参与人应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凭身份证办理旁听证后,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手提电话及其他可发声的设备;
5、不得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
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