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建设对法官的要求-澳门官方直营威尼斯

司法公信力建设对法官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3-11-05 21:54:26 字号: | |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司法机关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司法公信力主要是通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官)行为的认知和评价而体现的,因而要重构和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必然对法官的综合素质产生了严格的要求,作为人民法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自觉规范司法行为,从而与社会公众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和尊重关系。

  一 、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它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信用方)是否拥有值得社会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社会公众(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司法机关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它是司法权力与社会公众互动复合的结果。从社会认知的角度讲,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实现社会认知以后所产生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的社会心里,它是社会公众在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社会知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是渐进的、递进的,同时又是平面扩展的,因而,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的认知系统中应该是一个纵横交错、平面与立体统一的体系。司法公信力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尊重和信任,即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享有处置某些社会纠纷的权力正当性的认可和对司法权力处断某些社会纠纷的结果的认可。这是社会公众对处断社会纠纷的制度设计的信任和尊重。二是社会公众对四分机关的信任和尊重。即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处断某些社会纠纷的职能的肯定和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三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即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能力和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

  二 、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着对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极度的不信任和不尊重的现象,司法本应具有的的权威与信用,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尊重正在慢慢消失,且这种现象有愈加严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普遍持怀疑态度。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说明个别法官职业道德低下,已使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官整体职业道德受到质疑。其次,法院裁判公信力较低。裁判公正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重要环节,是司法正统性的实质基础。大多数社会公众认为裁判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圆满解决纠纷的,但现实裁判得到的评价并不高。裁判效率迟延,庭审质量不高,裁判说理性不充分、裁判不统一、部分裁判结果不公等现象比较常见,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

  再次,司法程序公信力偏低。大多数公众能够认可法院司法程序的正当信,并且能够尊重和遵守司法程序,但当前司法程度满足公众的期望程度是偏低的。由于司法程序中部分内容不能公开(如内部决定事项)、裁判文书公开程度低等问题的存在,且客观上司法程序又是比较严格和专业的一套程序设计,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很难了解,因而由于不了解产生的不信任感比较重。

  最后,法院执行公信力偏低。执行难是近年来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并成为社会公众质疑法院裁判终决性和权威性的主要方面。执行兑现率较低、执行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是影响执行公信力的两大突出问题。

  三 、司法公信力重构和对法官行为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积极重构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既然法官行为作为司法公信力的载体,对司法公信力的重构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那么,司法公信力的重构和提高对法官行为应当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提升法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作为法律机制形成重要一环的法官,应当具有坚实弥久的信任,即要使社会公众相信,法官确实是由社会中最讲职业操守,最具有法律技能的人充任的。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关、地位关和利益观,培养忠实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忠实于国家和法律,自觉服务大局的思想政治和品格,培养恪守公正、追求高效、廉洁自律、文明司法的职业操守,做到法不可偏,钱不可贪,官不可讨,淡泊名利,无私奉献,胸怀法度,善守其本,其专业素养和审判技能才能发挥实际作用,司法裁判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自愿信赖与遵从。

  第二,要提升法官自身的业务素养。司法高效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特别是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日益增强的需求。如果法官业务素质不高,能力不强,那么他就不能很好的分清案件的事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实现。即便作出判决,但往往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的统一,简单的下判了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解决问题,以至于司法公正在人民群众的心目大打折扣,司法的权威也就难以树立。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让以全面提高法官的各项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教育和引导法官立足于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以及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准确全面地运用法律,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看得见的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高效公正、便民亲民的形象,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法官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公正和权威是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感受法律的尊严,稍有不慎,看似小节的问题,就会转变成为后果严重的大问题,有的甚至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效果与作用。因此,人民法官要自觉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时刻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遵守司法礼仪。进一步树立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落实便民措施,树立文明司法、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四,法官应当具有并践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爱情怀。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当拥有这样一种亲民爱民的博爱情怀,切实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对待案件当事人就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案件就像对待自己的事一样,用自己的言行与社会公众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用自己博大的情怀去消除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偏见,赢得公众的信赖与尊重。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权无论如何运用,都离不开司法运行的操作者--司法人员。公正的司法裁判或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这就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司法技能,人们才会对司法人员真正怀有敬佩之情,才会相信司法人员心中真正怀有正义、怀有人民、怀有法律,从而真正树立起司法机关公正的执法形象和崇高的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离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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