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林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
01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柳林县成家庄镇某村村民。1975年,刘某在本村修建了五孔窑洞,自建成起刘某父母就居住在内。2014年,村委集体出资修建村里一条出行道路,在刘某窑洞后顶部砌筑起一道石棱。2016年,该石棱突然坍塌,三十米高石棱的建筑材料全部涌到刘某窑坪上,致使刘某家窑洞马面损坏,窑洞变形,正窑内部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岔窑被损毁塌陷。事发后,刘某多次找村委、乡政府反映处理此事,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无奈,刘某一纸诉状将村委诉至柳林法院。
02
调解过程
柳林法院接到起诉材料并征得原告同意诉前调解的意见后,将本案委派有丰富经验的特邀调解员马新红进行调解。民生无小事,为减少群众应诉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在接收到本案后,调解员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刘某及村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案件调解起初,刘某认为自己是受害方,情绪比较激动,自家五孔窑洞变形、门窗损坏、旱井、菜窖被堵塞,村委会长达七八年没有妥善解决,村委会则认为该房屋修建时间将近50年,房龄老旧,不全都是村委会的责任。调解员耐心倾听了刘某的委屈,并进行了安抚,对他及父母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要求刘某对自己的损失应该客观思考,告知刘某房龄过长,也需要重新翻新修砌。又从情理角度出发,告知村委刘某的父母年事已高,需要落叶归根,希望村委能尊重事实,换位思考。
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不断开导劝解,做双方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利害,通过讲法律、讲情理、讲道理、普及法律知识,说情劝和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村委负责翻新刘某的住房,刘某辅助,工程自签订协议起即刻开工,预计两个月完工,至此,该纠纷完美化解。
法官寄语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该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的化解是柳林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成本。
下一步,柳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抓前端、治未病,持续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与当地村委、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凝聚化解矛盾纠纷力量,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力争办好每一件看似普通的“小案”,为人民群众交上满意答卷。
供稿:高 丹
编校:史惠冰
审核: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