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租期十年,一方却在5年后提出解约。事涉学校,如何妥善化解,才能让双方当事人满意,又不影响学生上学?
2018年6月10日,吕梁某物流公司(下称公司)与任某某(学校实际控制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两份合同均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18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止。其中,《场地租赁合同》还约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由吕梁某某学校(下称学校)在此办学至今,并支付了5年租金。
2023年9月7日,该公司收到学校发来的《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的商议函》,请求解除与公司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该公司拒绝后,学校于2023年11月前又付给公司250万元。
2024年1月8日,学校再次发来商议函请求解除合同。1月14日,公司认为商议函未附佐证材料,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回函不同意解除。
2024年1月14日,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确认学校解除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判决任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赁费用。
之后,学校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原告赔偿损失。
“如果走诉讼程序,那不可避免耗时会比较长,且期间产生的相关租赁费用又会导致双方产生新的矛盾。最重要的是,暑期即将结束,若案子尘埃不定,学校是否能如期开学也是重要考量。”基于此,法官综合各方因素后,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本案。
随后,法官主持了多次调解活动,在耐心劝解中,效果显现。原告方作出了让步,同意解除合同,但前提条件是要求对方支付所欠的250万元租赁费,并另付一年的租赁费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共计1000万元。但被告方只愿意支付350万元。
金额差距过大,调解不可避免陷入僵局。
……
如何打破僵局?
这起案件虽不复杂,但双方在金额上分歧较大,牵涉较广,要想继续推进,不能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思及此,法官想到或许可以寻求乡镇党委的支持。
不谋而合,乡镇亦关注到此事,已主动介入化解矛盾。
于是,法官改变调解方案,一方面借助乡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依托乡镇对双方分歧进行化解;另一方面,法官充分发挥自己丰富的调解经验,从双方的长远发展、被告付款能力入手继续劝说双方当事人化解对立情绪,引导双方寻找利益的平衡点,确保双方始终有沟通、调解的余地。
最终,在法庭、乡镇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被告方再支付原告520万元。
至此,该起案件成功化解。
近年来,田家会法庭充分发挥多元解纷优势,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借助法官诉调对接联络站,深入开展诉调对接,把诉调对接的调解工作往前再延伸,把法庭职能深度嵌入到基层治理新格局中,进一步强化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力量的联动和资源共享,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
(文稿:赵文俊、杨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