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限制出境显实效-澳门官方直营威尼斯

对症下药!限制出境显实效
  发布时间:2024-07-23 21:46:27 字号: | |

做好执行工作是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的根本保障。近日,离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巧妙利用“线上边控”系统成功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促进了案件高效执结。



执行回顾


顾某某与崔某某、闫某某(二人系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崔某某偿还顾某某借款本息11万元。该调解协议经离石法院司法确认有效。

之后,崔某某未如期还款,顾某某向离石法院申请对崔某某、闫某某进行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线上、线下查控,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崔某某,责令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但崔某某一直拒接电话,消极履行偿还义务。

鉴于崔某某的消极态度,我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手段。6月17日,我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6月20日,我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案件执行”项下“边控管理”查询到二被执行人持有多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普通护照,于是我院在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后,对二被执行人作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发布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二被执行人出境6个月。

6月26日,被执行人闫某某主动联系我院执行局干警欲解决此案。随后,在干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一半欠款,并提供担保。

7月2日早晨,我院干警收到了珠海海关、山西省高院通报的被执行人崔某某欲通过珠海口岸出境被拦截的情况。7月2日上午,被执行人闫某某主动联系申请人顾某某,将剩余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并共同来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情况说明。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在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我院解除对二被执行人出境的限制。


法官普法

限制出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出境对象不仅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还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的,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也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凡是欲通过出境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文稿:赵文俊、贺朝辉)



 
来源:离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离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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