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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05 10:08:44 字号: | |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 原告人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离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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